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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育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05:01

学术报告——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制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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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题 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制问题初探 报告时间 2016.10.29  19:00-21:00 报告地点 网络楼报告厅 主讲人姓名 张平华 职   称 教授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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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题

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制问题初探

报告时间

2016.10.29  19:00-21:00

报告地点

网络楼报告厅

主讲人姓名

张平华

职   称

教授

工作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张平华,男,教授,山东烟台人,法学院经理,博士生导师。山东省理论建设工程重点研究基地(法治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理事(member)、研究员(fellow),山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山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山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入选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被评为“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主要学术兴趣为民法总论、侵权法等,坚持从事交叉学科研究。计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被转载13篇,编著教材或著作10部。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两次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报告内容简介

作为贯穿于整个私法的法律现象,恶意串通关涉三方当事人、形成了手段和目的相联动的结构,存在如何规范化、体系化的难题。在规范化上,经“抽象”、“剪裁”后,其可以按照通谋虚伪等进行规制,但却难免片面性。我国法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法律构成、设定多样化的法律效果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恶意串通生活事实之全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片面性,却也导致要件设置的“叠床架屋”,消解了追求统一简明式法律规制之努力。恶意串通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依托其轮廓可以有效推进制度创新,建立非法、合法的衔接机制。在体系化上,恶意串通存在部分和整体两种含义。作为部分要件,恶意串通可以内化为欺诈、诈害债权、侵权的手段;作为整体,恶意串通可以其他制度竞合或聚合,规范目的在理顺制度关系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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